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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玉民函〔2022〕89号)

2022-10-11 11:20     来源:玉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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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2年5月,我局开展了全市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营利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民函〔2022〕43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定于2022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在我局登记注册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管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

(一)2022年5月未向市民政局提交非营利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请于10月28日前填写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盖章扫描后报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科邮箱:YL2669612@163.com,同时抄送给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市民政局抽查审计。市民政局将于10月起随机对各社会服务机构(民非企业事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或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和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将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查审计。抽查结果将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市民政局开展抽查或现场检查时,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全程在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予以记录;事后召开理事会专题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三、整改措施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仔细对照监管任务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一)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见附件1),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二)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三)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各社会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本次专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指定熟悉本单位情况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次非营利监管专项工作,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监督检查

登记管理机关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4%的比例对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2021年度年检资料进行抽查。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降级、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吕雪丽,0775-2671790。



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

      2.全市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玉林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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