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全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21〕52号)予以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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