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是2018年10月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2020年3月已发出需参加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但该协会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2020、2021年度该协会依然没有参加年度检查。
二、处理结果
某市民政局查明某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事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协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点评
本案中,某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没有参加2019、2020、2021年度检查事实清楚,当事人已承认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没有问题。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所主张免于撤销登记处罚的理由是否成立。
1、关于当事人并非“恶意”不参加年检能否免于撤销登记处罚。当事人以协会内部管理人员变动、遇上新冠疫情等理由,强调其是工作上疏忽了管理,忘记了年审,故不是恶意不年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上述行政法规并未区分“不接受年度检查”是“恶意”或是“非恶意”情形,仅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该项处罚并不以当事人的“恶意”为前提条件。不管当事人内部负责人员如何变动,如何疏忽了管理,当事人不参加年度检查情形,已属于情节严重,其以“非恶意”要求免于撤销登记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当事人主张的过罚不当问题。当事人认为其不参加年检,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但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是过罚不当。依据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即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裁量标准是撤销登记。当事人不参加年检,均无正当理由,属于情节严重。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撤销登记有事实和法规依据,当事人认为过罚不当,对其只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之主张不能成立。
四、典型意义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民政系统的职责之一,民政系统每年都有对若干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案,此类案件的数量还不少,本案的行政处罚对于登记管理机关以后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可以作为一个示范,促进严格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并依照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应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相关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玉林市民政局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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