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玉林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玉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玉林市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民政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玉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划到市民政局。玉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将市民政局的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到市委社会工作部。
将殡葬行政执法职责回归市民政局机关,具体由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承担。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玉林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规范管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四)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和报批。组织和指导县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监督管理,承办辖区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街路巷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服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工作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全市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玉林市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玉林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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