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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富硒农产品协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民罚〔2025〕1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玉林市凯旋路35号玉林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22、2023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上事实有《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22年度和2023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询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玉林市民政局。
2、今后不得再以玉林市富硒农产品协会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3、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作。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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