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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20年调整)的政策解读

2020-04-24 18:10     来源:玉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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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

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二)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

2.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

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二、城乡低保标准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必要性和调整情况

逐年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的适时调整,也是当前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工作的硬性要求,该项工作历年来都是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一)城乡低保标准方面

1.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我市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0%以上增幅提高标准”。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2020年度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拟按11.8%的增幅提高(2019年的提标增幅是12.4%),即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调整为760元。

2.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规定:“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5%以上幅度提高标准”等工作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2020年度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拟按18.7%的增幅提高(2019年的提标增幅是18.2%),即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550元调整为54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方面

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2-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不应高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月,2020年度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8倍的幅度提高,即1368元/人/月(760元//月×1.8=1368//月)。

2.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2-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2020年度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4倍的幅度提高,即7560元/人/年(5400元/人/年×1.4=7560元/人/年)。

三、调整结果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调整为76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550元调整为5400元。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1274元/月/人调整为1368元/月/人;

2.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6743元/年/人调整为7650元/年/人。

四、其他事项

在调整新标准前,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先后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玉林调查队及各级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统一了意见。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与市民政局联合报市政府,经2020年4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公布。

新标准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6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19年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5号)不再执行。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玉林市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标准;如因调标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3号)要求,相应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本标准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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