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问答

2020-03-12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玉林市民政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1.申请低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

        2.如何申请低保?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家庭中任何一位成员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申请低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

        ③说明家庭困难情况;

        ④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低保办理的流程有哪些?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公示有异议则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则进入审批环节)——>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发放——>长期公示。

        5.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①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②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③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⑥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6.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

        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7.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 1 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8.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①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②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③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9.如何避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10、低保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11.群众如何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①群众可以对低保公示情况提出异议,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

        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①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②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