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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2018-10-09 10:49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李海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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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起,《玉林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玉办发〔2018〕28号)文件开始执行,明确了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在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社会组织严格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九个方面进行了具有明确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要发挥好社会组织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用的一系列新要求。近年来,我市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步伐较快,社会组织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组织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本市的社会组织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管理体制面临新的问题;慈善法的实施让社会组织的监管任务和难度增大;社会组织工作法规不够完善配套;社会组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还存在一些政策制度不够衔接的问题。因此,起草《玉林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文件的必然要求。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3号)。

二、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玉林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对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这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除四类直接登记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积极扶持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全市行政机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税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五、加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

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等事项,参照《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6〕30号)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完善社会组织党建投入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在党委领导下统筹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片兜底”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直接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组建党组织。做好社会组织党建“三同步”工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社会组织开展党务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党性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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