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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01-20 16:50     来源:玉林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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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就需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而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最基层的自发的自治组织,是参与社区多元共治,承接转移部分政府职能,推动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和谐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作用日益明显。2020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目前我市并无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的相关文件,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滞后,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制定《玉林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四)《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

(五)《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桂民函〔2021〕892 号)。

(七)《玉林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同时吸收借鉴了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柳民规〔2020〕4号)的有关做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义务,以及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责。

第二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明确登记申请的条件和党建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三部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明确备案申请的条件、程序,备案变更和备案注销等内容。

第四部分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明确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资产管理,要求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监管。

第五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问题。

四、重点条文的解读: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公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双重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需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履行职责;第六条:明确县(市、区)直属有关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应履行的职责。

(四)《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及应履行的职责。

(五)《暂行办法》第八条:社区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第十四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经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由发起人或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 

(六)《暂行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等,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的条件。


   玉林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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